團體教練與互動參與式的培訓課程在操作形式上有太多共通的做法,所以很難用操作形式來區辨出已經踰越教練範疇的情況,而必須從別的方面來看。回歸到國際教練聯盟(International Coach Federation, IAF)對教練的定義:”Partnering with clients in a thought-provoking and creative process that inspires them to maximize their personal and professional potential.” “Coaching honors the client as the expert in his/her life and work, and believes that every client is creative, resourceful, and whole.”來看,教練與被教練者是夥伴關係,而非上下或從屬的關係。在團體教練裡,應尊重被教練者的思考與獲得。因此,若是在團體教練過程中,教練的心態已經脫離了夥伴的角色,而認為被教練者應該接受某個答案時,就已經進入了培訓師的角色了。
l 團體教練與引導(Facilitation)
n 共同點:
- 都是由團體成員創造出會談內容,而不是由教練或引導者來給與。
- 都大量應用引導的技術。
n 相異點:
- 團體教練:
團體教練的起源是一對一教練,著重於對個人的探索、成長、發展、發揮潛能。就現行團體教練的案例觀察,大多數團體教練還是落在此範疇。雖說有些團體教練已經碰觸到團體的願景、使命、目標等,但仍維持在探索、成長、發展、發揮潛能的領域,僅將標的由個人換成團體。
引導工作坊:
引導的目的,是�